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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解读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10-22 09:41

为了提高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工作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滋生腐败,同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高企业房产土地出租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学习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基础上,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印发各市管企业、委管企业执行,同时要求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反馈。

《规定》共22条,分为总则、公开招租、工作要求、监督追责、附则等5章。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对象及例外规定、对产权交易机构和公开招租的说明以及对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公开招租”共6条,主要规定了房产土地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应进场公开招租的标准、不得分拆规避进场公开招租、企业自行公开招租的信息披露要求、产生2个以上意向承租方时确定最终承租方的方式、对外省市及境外房产土地出租的程序要求、租赁合同期满重新招租应公开招租,以及可不公开招租的特殊情形。

第三章“工作要求”共5条,主要规定了企业出租房产土地应制定出租方案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方案一般应包括的内容,以及对出租期限、招租底价确定、签订出租合同和出租合同履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章“监督追责”共3条,主要规定了企业应加强对房产土地出租的内部监督、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要求,以及对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市管企业应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并加强对出租工作的管理监督、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以及《规定》的解释权、施行日期、有效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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