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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调整情况解读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3-03 14:2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坚定不移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市委编办下发的《关于调整和完善部门权责清单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国资委结合职责调整情况和新的“三定”规定,对《天津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进行了调整。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1.调整部分监管事项的内容。将“审核、核准、事前备案事项”中原有的“5.1发行证券审核”“5.2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审核”“5.4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审核”“5.5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审核”“5.6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审核”统一合并到“5.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中,并对其进行细化。将原有的“5.3发起设立或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审核”调整为“5.2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并对其内容进行了修改。

2.调整部分事项的监管方式。将“审核、核准、事前备案事项”中原有的“8.2市管企业年金方案审核”调整为“事后备案、报告事项”中的“9.5市管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对“事后备案、报告事项”中原有的“14.1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月度财务快报报告”中的预算报告事项进行调整,将其中涉及的国有独资公司财务预算报告调整为“审核、核准、事前备案事项”中的“13.1年度财务预算审批”,将其中涉及的国有控股公司财务预算报告调整为“事后备案、报告事项”中的“14.2年度财务预算备案”,同时删除原“14.1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月度财务快报报告”中的预算报告内容,调整为新的“14.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月度财务快报报告”。  

3.取消部分监管事项。根据机构改革中市国资委职责调整情况,取消原有的“13.1向企业派驻监事会”和“15.1兼职监事备案管理”事项。根据履职依据变化情况,取消原有的“7.1转让所持上市股份按规定应备案的情况”和“7.2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规定应备案的情况”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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