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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24号)解读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3-03 16:43

2016年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企业范围以及国有资产交易的具体监管要求。32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32号令,规范我市国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结合我市实际,于2016年9月29日印发《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24号,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通知》共分为十二条,进一步强调并细化了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权限、作价依据、转让底价、转让方式等要求;明确了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指定产权交易机构;建立了非公开协议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事项的统计报告制度。

《通知》的出台为我市国有企业规范执行32号令提供了明确、细化的依据,对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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