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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14号)解读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3-03 16:58

2016年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企业范围以及国有资产交易的具体监管要求。32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为向我市各有关单位传达32号令精神,在我市范围内严格落实文件要求,2016年7月26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14号),将32号令向我市各市管企业、区县国资委、区县财政局、有关单位进行转发,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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