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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12-28 17:35

一、《办法》制定背景

20168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规定了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方式、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要求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意见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我委依据上述意见,于201711月出台了《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有效期520187月,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第37号令),我委贯彻落实37号令,出台了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移送办理工作规则等一系列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部署安排,进一步健全国资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在2017年出台的《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我委印发了《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结构及内容

《办法》共八章68条。其中要内容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主要规定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等10个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明确了损失认定的要求、认定证据、损失性质及认定标准;第四章责任认定,明确了追责人员范围、责任性质、相关人员及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明确了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理方式;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主体、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的职责;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对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工作信息化、企业禁入人员管理等配套制度提出要求;第八章附则,对监管企业和区国资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提出要求,明确了对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东代表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重点解读内容

(一)增加责任追究范围,主要增加了境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等6个方面(第十六条)。

(二)修订资产损失认定标准,将重大资产损失认定金额由8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第二十二条)。

(三)增加责任认定范围,主要增加了上级及更高层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以及监管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四)细化责任追究处理情形,主要增加了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第三十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理、免除处理的情形(第三十九条)。

(五)增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明确了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的职责(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建立责任追究报告机制等要求(第四十六条)。

(六)细化责任追究工作程序,从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6个方面,细化了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和内容(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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