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管企业境外津贴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国资〔2019〕10号
市管企业、市管金融企业,委管企业:
《市管企业境外津贴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第63次党委(扩大)会和市国资委第4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19年12月31日
市管企业境外津贴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境外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参照财政部《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市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境外工作人员是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派出长期(1个月及以上)在境外工作的人员。市国资委所属委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津贴补贴是指保障境外工作人员正常履职所需的工作和生活性津贴补贴,包括生活津贴、住宿补贴、地区补贴。
第四条 境外工作人员境外津贴补贴发放应坚持制度完备、保障需要、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生活津贴
第五条 境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性质和职责不同,分为企业集团负责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其他人员。
第六条 境外工作人员生活津贴根据人员职级在不超过规定标准内据实按月发放。企业集团负责人每人每月不超过2万元,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6万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2万元。
第七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在各级人员生活津贴上限范围内,进一步细化不同类型人员和执行标准。确因当地物价水平、经营需要等特殊情况,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在相应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第三章 住宿补贴
第八条 企业原则上应当为境外工作人员提供住宿条件,确实无法提供住宿的,可以为境外工作人员发放住宿补贴。
第九条 住宿补贴标准参照财政部和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中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企业集团负责人每人每天住宿补贴标准不超对应国家(地区)住宿费标准的50%,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住宿补贴标准不超过企业集团负责人标准的80%,据实按月发放。
第四章 地区补贴
第十条 派驻地位于艰苦地区的,境外工作人员可以享受地区补贴。艰苦地区分类及地区补贴标准参照驻外使领馆公务员艰苦地区津贴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地区补贴不区分人员类型,按统一标准据实按月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公司负责人的境外津贴补贴纳入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统筹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公司是本企业境外津贴补贴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督促各级所属企业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审批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规范境外津贴补贴管理,制定各级企业境外津贴补贴管理办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保障境外工作人员正常应享受的休假待遇。年休假、病假、婚假、丧假等,按国内有关规定执行,休假(病假连续45天及以内)期间,境外津贴补贴照发。
第十六条 企业正常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参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境外津贴补贴经费应全部纳入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预算总额。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对境外工作人员的探亲费用、家属探望费用等据实报销,不作为境外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属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