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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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764322288/2020-0002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国资〔2020〕4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有资产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

《天津市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资〔2020〕4号

各市属企业:

《天津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公布的《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津国资规划〔2017〕2号)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202052日  


天津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在境内从事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属企业按照本公司章程及投资监管制度规定,由市属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 且市属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计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特别关注项目是指涉及落实国家战略投资、非主业投资以及并购天津市市属企业以外的企业等市国资委关注,且市属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计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非重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于竞争行业和领域,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的项目;公益性投资项目是指以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等为主要目标的投资项目;功能性投资项目是指为了战略目标或完善项目功能而实施的不具有独立获利能力的配套项目。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全国、天津市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六条 市国资委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指导市属企业之间加强投资协同合作,监督检查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反投资管理制度的行为追究责任。

第七条 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调整需要,规范投资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聚焦主业,优化布局。符合国家和天津市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体现出资人的意愿。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控制非主业投资比例;控制管理级次,原则上不再设立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企业。

(二)规范运作,注重效益。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加强项目全程管理,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市属企业与其他股东合资合作时,应坚持权责对等的原则。

(三)量力而行,严控风险。企业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实际筹资能力、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加强项目全程风险管控,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

第九条 市国资委建立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月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分析和管理。市属企业应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和管理。市属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向市国资委报送纸质文件和材料时,应通过市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一并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并发布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市属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结合企业投资实际情况,制定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属于国家、天津市和企业的重点项目、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投资项目、投资实现的目标与预期差距较大的投资项目应纳入独立后评价范围。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围绕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开展前瞻性、系统性研究, 谋划、筛选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选择条件成熟的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齐全部资料的,市属企业需在1月31日前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于3月31日前补齐符合有关规定的全部资料,市国资委可以对报送的投资计划予以先行备案。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及非主业控制比例;

(二)当年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负债率较高的市属企业,还应依据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分析投资承受能力,提出资金筹措计划和风险防控举措;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特别关注项目情况。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列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防控“重点关注”类企业清单的市属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报经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六条 列入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当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风险防范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新投资项目,企业要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运营或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照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依据公司章程、投资监管制度,自主决定对子公司投资项目决策授权范围,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二级。涉及非全资子企业的投资事项,由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时,要明确投资目的和主要目标,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还应根据需要在再决策前开展中期评价。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因新增计划外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变化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年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应及时对年初报送的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其中:

调整后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0%且调整金额1亿元及以上、或者新增非主业投资项目导致调整后非主业投资比例超过年初确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市属企业应由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重新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其他情况,企业决策后,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计划调整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企业调整投资计划,应在决策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计划调整情况及调整理由;

 (二)投资计划调整后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对企业负债率影响以及投资承受能力分析;

(三)调整后的投资结构分析;

(四)调整后的重大投资项目和特别关注项目情况。

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备案或核准。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投资完成情况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月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月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重大项目和特别关注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特别关注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或投产)一至三年内,由项目的投资主体安排自我总结评价,对应当进行独立后评价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聘请具有专业经验和良好执业道德的中介机构开展独立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有计划地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按时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总结经验指导后续工作。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商业性投资项目,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实现优势互补、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要增强投资风险意识,严控超越财务承受能力投资,严控高风险投资项目。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发挥战略规划、企业改革、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市属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天津市市管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津政办发〔2017〕109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依照《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国资委2017年印发的《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津国资规划〔2017〕2号)同时废止。市国资委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市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市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在境外从事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属企业按照本公司章程及投资监管制度规定,由市属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 且市属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计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特别关注项目是指境外投资的非重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六条 市国资委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反投资管理制度的行为追究责任。

第七条 市属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市属企业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研究制定本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境外投资检查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市属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规范投资,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加强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切实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境外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境外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不断提升境外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动态监控、分析与管理。市属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向市国资委报送纸质文件和材料时,应同时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并发布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当报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市属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三章  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天津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列入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当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风险防范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方向、决策程序、资本实力、收益水平、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市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选择、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运营或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应当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照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国家、天津市有关部门批(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批(核)准文件、备案结果抄报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 加强境外投资管理,市属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原则上控制在三级企业以内;严控境外非主业投资,确需开展境外非主业投资的,应当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企业合作开展。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构,对境外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境外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二级。涉及非全资子企业的境外投资事项,由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在对境外投资做出决策时,要明确境外投资目的和主要目标,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境外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变化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境外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因境外投资项目变化导致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纳入企业调整投资计划,一并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时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境外投资项目动态信息,当境外投资项目签署投资协议、获得投资中标等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重大影响事项时,应及时书面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境外投资完成情况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境外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月度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总体情况、境外重大项目和特别关注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境外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纳入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于1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完成后,要按照投资所在国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完成投资权属确认程序,加强境外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完成后,市属企业应当依据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后评价,按时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总结经验指导后续工作。

第六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强化境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稳妥开展境外投资,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机构、民间投资机构参与,加强与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合作,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等风险做全面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检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发挥战略规划、企业改革、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市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境外投资风险,减少境外投资损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履行境外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境外投资信息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天津市市管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津政办发〔2017〕109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国资委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市国资委办公室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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