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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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管、委管企业无形资产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764322288H/2022-0002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国资产权〔2020〕40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市管企业、委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管、委管企业无形资产交易管理工作,促进无形资产交易公开透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市管、委管企业无形资产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含老字号)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特许经营权、广告经营权、承办权、冠名权、承租权等,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二、各市管、委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对其所拥有的一定金额以上的无形资产对外转让或许可使用,须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企业业务范围以广告经营、房产租赁等为主业的,不适用本通知。

四、以政府主导的大型活动的承办权、冠名权的确定,按照政府决策执行。

五、各市管、委管企业是无形资产管理责任主体,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企业无形资产交易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本着能进均进,最大限度进场交易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别无形资产科学制定进场交易金额标准,切实加强对企业无形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六、企业拟进行交易的无形资产应产权清晰,涉及纠纷、诉讼、查封、抵(质)押等情形的,在权属未明晰前不得交易。

七、无形资产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信息披露、竞价方式、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交易价款支付以及交易机构等相关事项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执行。无形资产作价以经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单笔无形资产挂牌价格在100万元以上(含),企业需逐级报市管、委管企业审批。

八、企业单笔无形资产评估值较低,不足以弥补评估费用的,可以参照公开市场交易案例或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询价后,由企业确定挂牌底价进场交易。

九、无形资产交易拟在市管、委管企业内部或不同市管、委管企业所属国有独(全)资、控股企业之间进行的,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由企业逐级报市管、委管企业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市管、委管企业应对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无形资产交易严格审核监督。

十、企业发生产(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国有股权变动事项,涉及无形资产交易的,应严格评估定价,充分体现无形资产价值,不得因上述事项导致无形资产低估或流失。

十一、企业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交易,涉及国家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应遵照执行,并履行相应报批(备)程序。

十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应无形资产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确保无形资产进场交易规范运作。无形资产交易信息要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单独公布,并纳入产权交易系统统一管理。

十三、各市管、委管企业要建立无形资产交易报告统计制度,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无形资产交易情况汇总上报市国资委。

十四、各市管、委管企业要加强对无形资产进场交易的监督检查,对发现企业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本通知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十六、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区国有企业无形资产进场交易管理制度。

十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0年10月20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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