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简体| 繁体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及 工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索   引  号 :
11120000764322288H/2023-000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及

工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津国资〔202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任命或聘任的外部董事薪酬及工作补贴管理,有效调动外部董事工作积极性,促进外部董事规范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天津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评价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任命或聘任的外部董事的薪酬及工作补贴管理。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聘任或者推荐派出、由所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任职企业不担任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外的其他职务。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任命或者聘任,按照现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管理,专门在监管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受聘担任监管企业外部董事以外,还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已退休人员。

第三条 市国资委决定所任命或聘任的外部董事薪酬及工作补贴有关事项。其中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的发放及管理由市国资委委托相关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机构)负责;兼职外部董事工作补贴的发放及管理由任职企业负责

第四条外部董事薪酬及工作补贴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强化外部董事依法履职尽责意识,推动管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二)坚持结合实际区别对待。针对专兼职外部董事的不同特点与不同要求,确定切实可行的薪酬及工作补贴核定标准。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激励约束相统一。依据外部董事的职责特点和履职实际及效果,合理确定薪酬及工作补贴的结构水平兑付方式,构建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薪酬及工作补贴管理机制。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注重专职外部董事当期收入与任期收入的有效平衡,调动专职外部董事履职的积极性,促进专职外部董事有效履职

第二章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待遇

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第六条专职外部董事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第七条基本年薪是专职外部董事的年度基本收入,标准上限为上年度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6倍,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

第八条绩效年薪是与专职外部董事年度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专职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确定。

第九条 专职外部董事绩效年薪核定公式如下: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依据《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评价暂行办法》,由年度综合评价得分测算确定。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年度综合评价得分÷50

第十条 专职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十ー条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第十二条任期激励收入在不超过专职外部董事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10%以内确定,分两年支付。其中,任期内年薪总水平是指任期内实际兑现的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和。

第十三条专职外部董事任期激励收入核定公式如下: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总水平×10%×专职外部董事任期激励系数。其中:

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任期激励系数为1;

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为良好的,任期激励系数为0.85;

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任期激励系数为0.7;

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任期激励系数为0。

第十四条专职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的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五条专职外部董事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专职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的实际任职时间及评价结果核定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三年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

第十 专职外部董事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专职外部董事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受托机构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当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受托机构支付。

十七 受托机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为专职外部董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公布的职工公积金缴费基数上限。

十八受托机构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为专职外部董事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我市统一规定的标准。受托机构当期缴费计入专职外部董事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受托机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我市统一规定的标准,专职外部董事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受托机构不得再为专职外部董事报销额外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受托机构不得为专职外部董事购买商业类保险,差旅途中正常额度内的意外伤害保险除外。

二十一受托机构根据《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津党办发〔2016〕1号)和受托机构实施细则有关标准,对专职外部董事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管理。

专职外部董事履职待遇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支出包括因公国内差旅和临时出国,不包括业务招待含礼品以及通信费用已包含在年度薪酬中

二十二受托机构应当按照天津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专职外部董事履职特点,合理确定专职外部董事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中央、天津市及市国资委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有关规定,车辆由受托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

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取消配备公务用车,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兼职外部董事工作补贴

二十三兼职外部董事在任职期间依据市国资委规定领取工作补贴,由任职企业发放;任职两家企业的,由两家任职企业各发放50%;存在特殊情况的,由市国资委指定任职企业发放。

二十四兼职外部董事工作补贴由基本工作补贴和考核工作补贴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作补贴由任职企业按月发放,标准为:

任职一家企业的,基本工作补贴为6万元/年;任职两家企业的,基本工作补贴为9万元/年

    (二)考核工作补贴依据市国资委年度履职综合评价结果确定,由任职企业接到市国资委外部董事年度履职综合评价结果后一次性发放,标准为:

任职一家企业的,年度履职综合评价为优秀的3万元/年;年度履职综合评价为良好的2万元/年;年度履职综合评价为基本称职的1万元/年;

任职两家企业的,年度履职综合评价为优秀的4.5万元/年;年度履职综合评价为良好的3万元/年;年度履职综合评价为基本称职的1.5万元/年

年度履职综合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发放考核工作补贴。

任职企业应结合外部董事任职企业户数及实际任职时间发放工作补贴,不足月部分按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兼职外部董事履行职务时产生的差旅费用由该履职行为涉及的企业承担。

兼职外部董事任职期间未经市国资委批准擅自离职的,当年未给付的工作补贴不予兑付。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受托机构应完善专职外部董事薪酬体系管理,对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等福利性待遇以及津贴补贴,全部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二十九受托机构任职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分别完善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福利待遇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兼职外部董事工作补贴等管理制度和程序,设置相应管理台账,单列科目、单独核算规范管理。

第三十条受托机构任职企业不得在市国资委核定的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兼职外部董事工作补贴标准之外,向外部董事支付其他任何名义和形式的货币性收入。

第三十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及兼职外部董事工作补贴为税前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受托机构及任职企业应当为外部董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专职外部董事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工资关系不再保留在受托机构,应当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将工资关系转到其他单位,除按当年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薪酬外,不得继续在受托机构领取薪酬。

专职外部董事退休后,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按当年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受托机构领取薪酬。

专职外部董事发生岗位变动或退休的,其任期激励收入应当待任期评价结果确定后兑现。

第三十 外部董事离任后,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及兼职外部董事工作补贴兑现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六条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及兼职外部董事工作补贴发放及管理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如受托机构及任职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行为,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三十七专职外部董事应当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禁入限制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专职外部董事因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参照市国资委关于受党纪政务处分的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扣减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除本办法规定可以领取的薪酬福利工作补贴外,外部董事不得接受任职企业、任职企业所出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给予的收入、福利等任何形式的物质性利益,不得让任职企业或者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任职企业以及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单位的馈赠。

第五章附则

三十九各区国资委可结合监管实际制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

四十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四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