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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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764322288H/2023-0000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国资产权〔2023〕2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好当前国家和我市关于国有产权管理工作各项要求,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制度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管理,助力国有资产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高质量,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产权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及监管实际,现就有关落实要求强调如下:

一、产权管理是国资监管的基础管理工作,各监管企业要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提升管理水平,把国资国企的底盘做实、基础打牢。要积极指导推动所属企业运用产权交易机构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结构,不断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质量,避免应进场未进场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发生。

二、监管企业要将国有企业产权登记作为执行产权管理制度的重要抓手,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加强对产权变动事项的动态监测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完成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企业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为办理产权登记的要件。涉及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的交易流转事项,按照市国资委关于权益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登记。

三、监管企业要强化主体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国有资产交易流转中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质量。企业要理顺经济行为管理流程,让评估管理工作部门提前介入企业涉及评估的重要项目。要按照机构选聘办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尊重评估机构执业独立性,严禁非法干预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尊重审核专家发表的专业意见,维护专家审核的独立性、客观性。

四、在资产评估及确定交易对价时,应当关注评估范围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数据资产,以及企业品牌、商誉等带来的预期价值。

五、在评估基准日后如遇重大事项,如汇率变动、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企业资产权属或数量、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关注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论是否进行了合理调整,以及评估结论对决策是否存在影响。

六、监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重点关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点,对评估项目相关行为的合规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把关。需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监管企业要通过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出具初审意见。需由监管企业自行备案的项目,也应及时准确录入产权管理信息系统,评估备案表通过系统打印方可有效使用。

七、国有产权挂牌转让交易项目,受让方确定后,转、受让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对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经营性损益,企业应提前充分进行研判,合理设置转让底价,且首次正式披露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八、因产权转让、增资等导致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在产权转让、增资前应妥善处理标的企业与监管企业及子企业借款、担保、抵质押等事宜。

九、产权交易流转涉及上市公司需披露信息的,国有股东应与上市公司就披露内容中涉及国资监管的内容做好沟通。

十、各监管企业要加强资产交易管理,合理制定不同种类资产进场公开转让金额标准,不得通过刻意拆分等方式规避进场公开转让。

十一、监管企业要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产权交易流转事项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通过签订对赌条款等方式规避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确需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及无偿划转方式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十二、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及无偿划转方式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批准文件中一般需载明具体经济行为、交易双方名称、标的名称、基准日、交易数量及金额等信息。交易流转相关信息应同步在产权管理信息系统产权流转模块中提交,线上线下同步审核。

十三、监管企业发生产权交易流转行为后,应督促标的企业及时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因相关方不配合导致无法进行企业登记变更,监管企业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十四、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条件及受让方、投资方资格条件合理性的审核,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帮助企业广泛征集受让方、投资方,依规采取适当方式组织竞价、协助企业遴选。

十五、产权交易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更好服务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配合落实好国资监管部门加强对各类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在线监测的要求,做好包括非挂牌项目在内的各类交易流转数据统计报送,及时将企业产权变动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提醒企业进行纠正,必要时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反映。

十六、各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要按照穿透式监管要求,提升产权管理信息化水平,严格落实国有产权管理情况年度报送工作要求,通过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流转、境外产权管理等各类产权管理业务信息,并建立信息质量管理机制,确保信息填报质量。填报情况纳入年度产权管理工作考核和检查内容。

各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扎实做好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各项工作。

各区国资委可结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健全本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工作的相关要求。

金融、文化类企业及上市公司等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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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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