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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对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部分事项进行修改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16〕30号,已废止)
文章来源: 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6-09-30 14:38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部分事项作出如下调整:

一、对“审核、核准、事前备案、决定事项”清单部分事项进行修改

(一)调整“转让所持国有产权审核”监管事项的具体内容。

(二)增加“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事前备案”监管事项。

二、对“事后备案、报告事项”清单部分事项进行修改

(一)取消“企业产权转让事项备案”监管事项。

(二)增加“企业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备案”、“企业资产转让项目备案”等监管事项。

具体修改情况见附件。

附件: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部分事项修改情况

       2016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

附件

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

部分事项修改情况

“审核、核准、事前备案、决定事项”清单修改情况

监管事项

子项

修改情况

牵头处室

一般产权管理事项

转让所持国有产权审核

调整内容

产权管理

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事前备案

增加

一般产权管理事项

转让所持国有产权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88号)

相关制度:

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24号)

适用对象:

(一)转让国家出资企业产权;

(二)转让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

(三)涉及关系民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及对本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业企业的重组整合,市管企业国有产权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事项(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整合重组进行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除外)

报送材料: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评估备案表;(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

5日内。

办理时限:

报送材料符合要求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一般产权管理事项

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事前备案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相关制度:

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24号)

适用对象:

市管企业转让国有产权时对受让方资格条件进行设置

报送材料:

(一)《市管企业产权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备案表》;(二)产权转让涉及的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说明;(三)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报送时间: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前。

办理时限:

报送材料符合要求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事后备案、报告事项”清单修改情况

监管事项

子项

修改情况

牵头处室

一般产权管理事项

企业产权转让事项备案

取消

产权管理

企业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备案

增加

企业资产转让项目备案

增加

一般产权管理事项

企业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备案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相关制度:

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24号)

适用对象:

市管企业审批的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报送材料:

国有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分类汇总表。

报送时间:

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一般产权管理事项

企业资产转让项目备案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相关制度:

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24号)

适用对象:

市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情况(包括产(股)权、除房产、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外的实物资产)

报送材料: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分类汇总表》及分析报告。

报送时间:

每年度的1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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