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指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4〕14号)第十三条,应当报送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评估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改制方案、产权流转方案或发起人协议等材料,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被评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审计报告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