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评估机构选聘及评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4〕15号)第三条规定,监管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身及其各级子企业规模、区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选择适应本企业评估业务需求的评估机构,建立评估机构备选库。入库评估机构数量应当与本企业评估项目数量、规模和经济行为类型相匹配。即有评估备案权限的监管企业均需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