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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项目公示的范围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11-27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评估机构选聘及评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4〕15号)第三条,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公示,公示范围一般包括监管企业、评估委托方、产权持有方、资产占有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监管企业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并向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单位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