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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转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2〕15号)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基础上,对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情形有所增加,请问如何把握?
发布日期:2024-11-27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1〕16号)第三条规定,“涉及关系民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及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业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国有产权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为更好推动国有企业之间布局结构调整和专业化整合,津国资产权〔2022〕15号文增加了涉及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规范的是转让方,因此,15号文第一条中“政府”是指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同级或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相关协议转让事项由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