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109号),从独立性看,外部董事独立于任职企业,但不独立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派出企业,独立董事要求同时独立于任职企业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从职责义务看,外部董事要忠实维护出资人和任职企业利益、职工合法权益,独立董事要特别关注任职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要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