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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2年度市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3-10-29 00:00

市管企业:

按照《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津政发〔201054号)和《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企一〔201110号)的规定,为做好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是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重要环节,市管企业要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组织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并确保申报结果真实、准确。

二、市管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应交利润、国有股取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和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具体为: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依据本通知中规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上缴利润;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依据有关法规向出资人分配股利、股息;市管企业转让国有产(股)权的全部收入。

(一)市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2012年度上缴比例申报。

1、应交利润基数按照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的余额填报。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申报。

2、以前年度亏损,按照报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期初盈余公积金与期初未分配利润相抵后的负数金额填报。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后余额的10%计算填报;报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负数或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提取法定公积金按零填报。

4、报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与上年期末未分配利润不一致的,应详细说明变化的金额和原因。

5、根据《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中“在“十二五”期间,上缴比例原则上每年递增一个百分点”的要求,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为12%

(二)市管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后,形成书面决议,根据决议结果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三、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数据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2012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为基础。

四、市管企业应于20131030日前,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和申报表一式2份,以及2012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及审计报告1份,报送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同时抄送市财政局企业一处。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必须由市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必须由市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主要内容为2012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的依据和结果。

(三)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数据均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四)市管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一并附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利润分配的决议。

(五)本通知及附表可在天津市国资委官方网站

www.tjsa.gov.cn)下载。

联系人:陈 83609679 ysc@tjsa.gov.cn

附件下载:

       

     201310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