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和招投标系统整治有关部署要求,构建阳光透明、高效规范的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体系,推动监管企业持续提升采购合规水平与资源配置效率,防范采购领域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我们起草了《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规范所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一并征求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请于12月24日18:00前,将意见或建议以邮件形式予以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奚晓鸣、王 东
联系电话:022—83603112,83609913
附件:《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规范所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5年12月16日
附件: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规范所监管企业
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我市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所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国企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采购管理革新,全面提升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结合市国资委监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天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等采购活动。
二、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管控要点,强化穿透式监管,切实规范企业采购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公开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交易全程留痕、公示披露采购结果。
竞争择优原则。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
协同高效原则。整合内外部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勤俭节约原则。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推进电子化采购和集中采购,优化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
三、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一)招标采购。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同时应当把握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情形。
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所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企业要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企业自主决定招标采购的,应遵守前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二)其他采购方式。
对于不需招标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市场调研基础上,选择下列四种方式之一进行。
1.询比采购。
询比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2.竞价采购。
竞价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3.谈判采购。
谈判采购是指同时与2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家;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
4.直接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1家;六是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七是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于围绕核心主业需相关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应当由所监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明确各级子企业决策权限,由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
四、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
充分利用天津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等数智化手段,广泛开展寻源比价,有效识别供应商弄虚作假、串通报价、履约能力不足等风险,开展全生命周期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做好动态管理和评价工作。对供应商实施量化考核,综合供应商考核结果及资质信用、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分级管理供应商,深化与优质供应商长期稳定合作。市国资委指导推动阳光采购平台及各企业积极探索企业间供应商信息和考核结果的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建立相关行业内部高风险供应商名单,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信息共享,同时,企业不得将未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作为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条件,不得将有解决纠纷诉求的合规供应商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管理,不得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
五、完善采购执行和评审机制
(一)健全采购执行机制。所监管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采购管理和监督体系以及内部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采购目录。完整准确编制并严格执行采购预算,不得采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不匹配的项目。各企业按照程序并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发出采购公告或邀请书、发送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采购项目履约执行。小额零星采购可适当简化采购流程。应当根据情况专门制定抢险救灾、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应急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
(二)完善评审专家机制。采购评审应当保密、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将组建专家评审小组的标准纳入采购制度范围,除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对于非招标采购项目,视技术标准、金额大小、采购方式等综合判断采购事项重要程度,考量组成专家评审小组的必要性。专家评审小组应当选取专业要求、工作经历等匹配的专家,鼓励包含采购企业外人员。探索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共建评审专家库,采用行业共享、联合共建等方式扩大评审专家队伍。强化评审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和廉洁教育,逐步建立评审专家后评价机制,提升专家履职能力。
六、推动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除直接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中涉密等特殊项目外,企业应当根据行业属性,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方式,在阳光采购平台,本企业采购平台或行业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公示采购信息,有需要的也可在市级及以上媒介公示。采购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媒介上公示采购结果。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并公开的,应当在采购前公示项目情况(涉密等特殊项目除外)。
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实施线上全流程采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将相关信息同步到阳光采购平台。已建立满足公开透明、资源共享要求的采购平台的企业,可以自行线上全流程采购。
七、提升采购数智化水平
(一)深化电子采购系统应用。在确保规则标准统一、设施联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多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各企业自建采购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天津阳光采购平台互联互通,各企业采购数据通过阳光采购平台统一纳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鼓励企业通过阳光采购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采购在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严格规范阳光采购平台及各企业自建采购平台收费行为,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不得将收费作为前置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
(二)大力推广平台电子商城。鼓励企业将标准工业品、低值易耗品、通用服务项目等通过阳光采购平台或所监管企业已建成的电子商城进行采购。电子商城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依法合规确定铺货供应商,约定商品上下架、价格调整、风险分担、支付结算等交易规则。电子商城应当具备比质比价功能,不断优化业务流程与交易管控,帮助企业择优选取所需商品。
八、加大集中采购力度
大力推广标准化设计、标准化选型,整合同类型需求,汇聚国资采购规模,积极推行集中采购,增强企业议价和协调能力、提高整体效益。对于相似度高、采购量大的产品品类,在不违背反垄断市场竞争规则前提下,支持所监管企业或阳光采购平台,汇总子企业或相关企业一定时期内所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按照分类分级集中采购目录清单,统一组织多项目联合打捆采购或框架协议采购,采用“统谈统签”或“统谈分签”的模式,开展联合采购。
九、发挥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对于原创技术策源地企业、育精培优企业、创新联合体等产生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以及国资系统《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在兼顾企业经济性情况下,可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鼓励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并先试先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采购活动时,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企业不得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在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国有企业有采购需求的,要带头使用创新产品。
十、鼓励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一)大力扶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应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资产投资工程建设,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探索根据企业需求搭建业务对接平台,将民企生产采购需求纳入国企电商平台,保障企业优质优价采购所需原材料等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不得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鼓励企业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优先安排价款支付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积极支持。采购款项支付要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
(二)坚决落实政策性采购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化东西部协作和支援合作等决策部署,预留一定份额采购预算,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产品。鼓励国有企业公开招标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或服务。国家、本市明确的其他政策性采购要求,企业应根据具体采购要求及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落实。
十一、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所监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并组织推动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管理职能,进一步提升采购管控能力,结合实际优化完善机构设置,建立健全采购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跨部门的采购管理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计划、采购、生产、物流等业务活动的集中管理,实现资源精准匹配、服务快速响应,推动采购管理向供应链管理转型升级,全面提升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的战略支撑、价值创造、风险防控功能和资源保障能力。各企业要树立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二)健全制度体系。各所监管企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抓紧制定或修订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实施、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操作程序和全流程管控要点,建立健全覆盖各类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切实抓好内部采购制度建设,确保采购有章可循、规范管理。强化采购结算和资金管理,规范采购资金支出、信用、票据、核算等环节的内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和廉洁风险。所监管企业要指导子企业按权限制定采购管理制度并进行备案。
(三)抓好监督落实。按照市国资委强化穿透式监管体制机制,推动提升监管企业治理能力体系和穿透式管理水平,充分应用监管企业采购在线监管平台及其他相关平台工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监管,对采购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加强对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督”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建立良好的企业采购生态圈,为推动企业采购工作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所监管企业要加强对子企业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服务保障。在不违背反垄断市场竞争规则前提下,阳光采购平台建立健全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商业保密机制,确保标准统一,为企业采购提供透明化、规范化、市场化平台服务,助力企业高效开展采购在线交易,依法合规做好采购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和汇聚,实现国企采购数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为采购在线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其他企业自建采购平台也应做好相应服务保障。
十二、其他
前述各条款,国家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参股企业重大采购项目,国有股东应按照参股企业章程规定权限和国有股东代表履职要求,参照本意见和本企业采购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采购预算等发表意见。
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所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