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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09-06 00:00

津国资企改〔2009〕170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职工持股

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市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若干意见》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职工持股 投资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一)规范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投资入股主业范围之外的中小企业,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原则上以吸引外部法人投资为主,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国有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

(二)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市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市国资委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三)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四)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涉及职工持股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改制企业原则上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企业因重组、上市等需要处置企业职工所持股份时,该股份由企业国有控股股东或上级指定的相关国有企业按照审计后的净资产值收购。

(五)规范入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二、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企业行为

(六)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三、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

(七)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须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国有企业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无偿提供。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资金总额等情况。

(九)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监督管理

(十)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范围之内。

(十一)严格执行企业改制审批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除按照《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必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以外,集团公司所属属于主业范围的企业引入职工投资入股的,也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集团公司所属其他国有企业引入职工投资入股的,由集团公司批准,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十二)国有企业是规范职工持股、投资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范企业改制,强化内部管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护干部职工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确保企业和谐稳定,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三)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范意见。

(十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印发 国企职工 持股投资 意见 通知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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