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市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的通知
津国资董建〔2012〕3号
各市管国有独资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促进外部董事规范履职,我们制定了《市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2年5月10日
市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
1.遵规守法,诚实守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对出资人和任职公司有违反忠实和诚信义务的行为。
2.代表股东,尽职尽责。要牢固树立维护出资人权益的责任意识,自觉站在出资人立场上决策,承担受托责任,积极为董事会运作和公司运营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不得损害出资人利益。
3.按章办事,正确行权。要严格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职,坚持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干预或者指挥公司事务。
4.独立判断,坚持原则。要按照商业判断原则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高度关注决策风险,不得对有损出资人或者公司合法利益的决策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5.勤勉敬业,保证时间。要认真阅研会议资料,注重学习和调查研究,积极参加培训,及时了解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动态和公司运营状况,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知识水平,履职时间和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6.加强监督,知情必报。要认真监督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并自觉接受出资人监督和职工监督,接受监事会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向出资人瞒报、延报有损出资人利益或者公司合法权益的信息。
7.清正廉洁,不谋私利。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市国资委关于外部董事报酬待遇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者在任职公司获取未经出资人批准的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