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国资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接收中央驻津企业“三供一业”物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
津国资改组〔2018〕9号
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中央驻津和天津市国有企业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实施细则》(津国资〔2018〕3号)的要求,中央驻津企业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三供一业”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部分企业通过社会化方式找到了接收单位。但是,因各种原因仍有部分中央驻津企业未找到接收单位。为确保按国家规定的时限完成物业管理分离移交任务,落实“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精神,现就我市接收中央驻津企业物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接收单位
对于中央驻津企业未找到接收单位的物业管理项目,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后指定相关企业具体实施相应的物业管理工作。
二、协议签订
(一)签约主体
移交企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双方共同签订正式分离移交协议。
(二)有关内容
按照“先移交后改造”原则,协议中明确各方责权利,移交企业将除房屋不动产权之外的所有物业管理职能移交到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单位按“津国资〔2018〕3号”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本意见所称物业管理职能移交不涉及房屋不动产权移交,今后所发生的与房屋不动产权相关的具体事宜,仍由房屋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有关费用
移交企业按现有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政策申请补助资金,并按协议约定将分离移交费用(0.75万元/户)拨付至各区指定账户,确保专款专用。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三、接收后的物业管理模式
物业管理职能移交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管理模式。
(一)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旧楼区提升改造并验收合格的小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61号)规定实施长效管理。
(二)对暂未实施旧楼区提升改造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管理模式。
(三)对基础条件较好的小区,在物业费收缴满足社会化物业管理的情况下,可探索实施较高层次物业管理。
四、时间要求
原则上2018年6月底前签订物业管理分离移交正式协议,2018年底前完成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妥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此件公开)
市国资委 市国土房管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