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企业:
经市国资委2023年第45次党委(扩大)会、第3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现对2019年1月17日出台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监管企业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重大事件、突发网络舆情的,应当按照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舆情相关系列工作制度机制要求,向市国资委党委报告。”
(二)删除原第四条第(七)项“监管企业每年12月1日至春节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当在3日内填写《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情况报表》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删除原第四条第(九)项“监管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关于报送董事会决议的通知》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度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报告市国资委(董事会工作处)。”
(四)将原第十条修改为“监管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错报重大事项的,应当视情节和后果严肃追究责任。对监管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请按照修改后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反映。
市国资委党委 市国资委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