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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所监管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9-20 00:00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所监管

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补充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区国资监管机构:

   《市国资委关于所监管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市国资委第48次党委扩大会、第3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920

 

 

 

 

 

 

 

 

 

市国资委关于所监管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109号)和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两委)《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津国资〔201812号),加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规范企业专职外部董事履职,现就有关专职外部董事管理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市国资委委派或推荐到企业专门担任董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在市国资委任命董事的企业以外的单位任职。

第二条  专职外部董事由市国资按照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管理。专职外部董事任职企业不超过3家。

市国资委委托有关平台公司(以下称受托机构)负责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工作保障。受托机构设立专职外部董事工作部门,负责保障专职外部董事的办公条件、建立履职台帐、管理工作档案、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传递文件、组织党员活动等工作,并协助市国资委做好相关工作。

受托机构建立的专职外部董事履职台账,包括但不限于专职外部董事前往任职企业履职的时间、事项和外出调研等记录。管理工作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专职外部董事本人在受托机构内部的工作时间,专职外部董事参加组织生活等情况。

第三条 担任专职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五)具有10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六)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原则上可以任满为期三年的一个聘期;

(七)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业资质;

(八)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九)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在同一家企业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应主动熟悉任职企业基本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以便在企业决策时客观准确地发表意见。对有关决策事项难以把握时,要事先与市国资委沟通。

第六条 专职外部董事应履职尽责,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董事会,全年参会率要保证在80%以上。专职外部董事每年在全部任职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履职(包括调研)时间总和一般不少于全年工作日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履职工作报告、独立报告和汇报制度。外部董事每年7月末前和下一年度1月末前,分别将个人半年和年度述职报告报市国资委,述职报告将作为履职评价依据之一。遇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专职外部董事应当就本人持异议的重大决策、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以及有损出资人或者公司利益、存有重大政治、经营风险等事项,及时向所任职企业反映并向国资委提供独立分析报告。

市国资委也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听取专职外部董事履职情况的汇报。

第八条  加强专职外部董事的培训工作。将专职外部董事的教育培训列入委管企业领导人员年度培训计划,重点加强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有关履职能力的提升。
    第九条 对任职年龄到限、履职情况较差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要及时予以免职或解聘。专职外部董事提出辞职的,按程序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未批准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专职外部董事报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薪酬标准由市国资委按照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确定,由受托机构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基数和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受托机构负责交纳。

第十二条  任职企业应当为专职外部董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并为其开展工作和调查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任职企业应当及时向专职外部董事提供履职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  任职企业应提前通知专职外部董事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企业其他有关决策会议和专题会议,一般至少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送达专职外部董事。

第十五条 鼓励外部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就相关重大决策事项与董事长进行充分沟通,以利于对相关事项充分了解,准确判断。

第十六条  任职企业有权向市国资委投诉和举报专职外部董事的违规等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专职外部董事职责、权利、义务等仍按照《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津国资〔201812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政策解读:《市国资委关于所监管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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