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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所监管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10-14 10:01

一、背景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外部董事的管理,我委于2018年制定印发了《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津国资[2018]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文件中对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选聘、职责、权利与义务、管理评价、解聘辞职及工作报酬等均作出了规定。但是鉴于当时我市还尚未出现专职外部董事的情况,涉及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内容比较宽泛。自2019年起,随着我市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进度的加快,由市管企业领导人转任专职外部董事的情况越来越多。为了适应这种情况,强化对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我们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对专职外部董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原12号文件的基础上,起草拟定了《市国资委关于所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的补充规定》。这个文件的拟定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国企党建工作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

相对于12号文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做了补充规定:明确了专职外部董事的概念;明确专职外部董事按照委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管理;明确委托有关平台公司对专职外董进行专门的日常管理并提供服务保障;明确了专职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明确了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要求、福利保障等事项;同时也明确了任职企业在专职外董方面的权利义务。在专职外董、任职条件、履职时间等方面的要求明显要严于兼职外董。

关于专职外部董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选聘、任职企业数量以及兼职外部董事等方面的规定在12号文件中已有明确,本规定未在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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