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津国资产权〔2012〕75号
各市管企业、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有关单位: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我委转发,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管企业、有关单位依据《指引》中有关申办产权登记的要求申报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发企业产权登记表。
二、各市管企业将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提供的纸质资料同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一份,并确保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此件公开)
天津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