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延长评估管理有关文件
有效期的通知
各所出资企业,各区国资委:
为持续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确保相关制度规范的连续性,经研究,现将《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18号,以下简称《备案指引》)等三个文件有效期延长3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备案指引》第一条中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07〕40号)”修改为“《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津国资〔2018〕5号)”。
二、各委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事项适用上述三个文件。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权限按照《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2020〕8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境外企业评估管理工作应符合《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1〕10号)有关规定。
五、涉及我委受托监管金融企业的评估管理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各所出资企业健全本企业内部评估管理相关制度,履行好对所属企业的备案管理职责,加强对所属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附件:延长有效期的评估管理有关文件目录
2021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