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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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764322288H/2023-000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国资规划〔2023〕1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监管企业: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3年第27次党委(扩大)会、第2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企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监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加快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主责,是指监管企业的战略定位、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监管企业按照主责要求开展,并经市国资委核定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三条  经核定的主责主业是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发展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办法,明确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厘清主责功能和主业标准,组织核定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对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管及动态调整。

(三)引导监管企业围绕主责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在监管企业间、监管企业内部开展专业化重组整合,放大产业协同发展优势,积极培育“链主”企业,打造产业链与生态圈。

(四)与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主责建议,制订主业目录,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核定。对于监管企业股权注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仍由监管企业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不列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主责主业管理范围。

(二)建立健全监管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坚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控非主业投资,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有序推动所属企业实施专业化重组整合与协同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向主业领域、优势企业集中,增强集约化管理,避免业务重合和无序竞争,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四)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核定标准

第六条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核定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战略发展导向。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应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城市发展、服务民计民生,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应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致力于壮大实体经济,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集中,向提供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建设和公益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坚守主责、做强主业。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监管企业应以主责为依据,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优选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能有效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业务作为主业。

(四)有利于增强企业核心功能。监管企业主业应与主责联动衔接,能够有效支撑企业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与战略目标和发展措施相匹配,聚焦企业布局的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坚决遏制过度负债堆积与主业无关的资产。

  第七条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核定的标准。

(一)主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国资委及行业发展要求核定,是监管企业布局主业的基本遵循。

(二)主业名称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战略新兴产业分类(2018)》及相关行业分类标准确认,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

(三)主业可分为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两类。其中,核心主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培育主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鼓励监管企业聚焦优势业务和擅长领域,实施专业化发展。

核心主业是指单项业务板块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等主要经营指标,原则上至少有一项近三年平均值占企业总量不低于20%,或已形成较大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盈利能力、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企业行业地位、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

培育主业是指与企业所处行业有相关性,适应转型升级、培育新增长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有一定发展基础,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核心主业标准的业务。优先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列为培育主业,培育主业原则上不得重复布局其他监管企业的核心主业。

第三章  核定程序和材料要件

  第八条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的核定程序。

  (一)预沟通。监管企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提出主责主业建议,与市国资委预沟通。

(二)正式申报。监管企业根据预沟通情况形成核定主责主业的请示,并在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后,书面报送市国资委。

(三)审议确认。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经市国资委党委(扩大)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确认。

  第九条监管企业需报送的材料要件。

  (一)关于核定主责主业的请示。提出主责建议、制订主业目录并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主责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情况及竞争优劣势分析、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其他业务相关情况等。

(二)经营业务基本情况(包括监管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各项主业对应情况及占比等)。

(三)董事会决议等监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四)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主责主业动态调整。

(一)监管企业主责体现企业战略定位、核心功能和长期发展方向,经核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市国资委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监管企业对主责进行调整。

(二)对监管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实施联动管理,监管企业主业核定后,原则上在五年规划期内不作调整。因主责调整变动或涉及并购重组、重大资产(股权)划转、重要资源整合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监管企业应在3个月内,开展主业调整的研究论证工作;对确需调整主业的,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的6个月内,由监管企业研究后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履行主业核定程序。市国资委根据国有资本布局安排和监管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可要求监管企业调整主业。

(三)培育主业应明确培育目标,经培育达到核心主业要求的,按程序核定为核心主业;经培育未达到培育目标的,监管企业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新组建的监管企业,应在组建方案中明确主责主业、战略目标及发展举措,作为市国资委开展主责主业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要加强主责主业管理,结合内外部环境变化和发展规划评估,深入研究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发展情况,及时优化完善。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将主责主业发展情况纳入监管企业考核范围,对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取得突出成效或未达预期的,视情况在考核中予以激励或扣分。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发挥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法律合规、财务预决算、产权管理、考核分配、监督追责等相关监管职能,推动监管企业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聚焦主责主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涉及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的主责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各区国资委可参照本办法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