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已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落实,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各监管企业要切实提高工作合规意识,严格规范对外捐赠管理程序,确保工作依法合规,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做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制度涉及事项严格把关,确保制度执行到位。一是完成企业制度修订。企业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及时研究修订本企业相关对外捐赠制度,重新梳理内部管理流程,确保制度有效实施。二是修订完善公司章程。企业依法履行加强公司章程管理的职责,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重点统领地位,实现公司章程在依法治企和规范企业运行的作用,推动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规范流程,做好报送工作
各企业应履行捐赠信息报送义务,按时做好对外捐赠事项备案、审批管理和季度对外捐赠情况统计报告工作:
年初,应将对外捐赠项目纳入年度预算,一并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纳入年度预算且单个捐赠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应在捐赠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报市国资委备案;未纳入年度预算范围的捐赠项目,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国资委审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捐赠项目,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审批。充分运用“智慧国资”平台,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对外捐赠情况。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各企业应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强化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和问效。市国资委将加大对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组织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对未按制度执行的企业及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附件: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对外捐赠行为,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有效参与国家救灾、定点扶贫、乡村振兴以及社会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和受托管理的市管金融企业(上述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全资、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捐赠行为适用本办法。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四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遵循依法依规、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程序规范、诚实守信等原则。
第二章 捐赠范围
第五条 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以及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商业赞助支出,视同对外捐赠,按照本办法管理。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办或者与其他主体共同举办教育、文化、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按照对外投资管理。
第六条 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不合格产品、无形资产、无法获取市场价值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捐赠的受赠人或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或个人。
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受赠人或受益人。
第八条 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 捐赠规模
第九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将更多资金用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等,除政府规定的抢险救灾、扶贫帮扶、重大活动等特殊事项外,对其他捐赠事项要从严管理和控制,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标准。
第十条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其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
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未经监管企业同意,各所属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合理确定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等。
第十三条 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由经办部门根据捐赠要求提出捐赠方案,财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就捐赠对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可能的法律合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履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就捐赠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收等制度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相关财务处理。
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企业应就当年对外捐赠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书》中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由监管企业统一向市国资委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
企业应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在年度预算报告中,应就全年对外捐赠项目、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资产类型及捐赠金额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连同年度预算一并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除政府规定的抢险救灾、扶贫帮扶、重大活动等特殊事项外,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其他捐赠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纳入年度预算且单个捐赠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应在捐赠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未纳入年度预算范围的捐赠项目,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国资委审批。
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捐赠项目,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七条 报送市国资委备案或审批的材料包括:企业对外捐赠情况说明,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型及捐款金额等;企业董事会或内部决策机构决议;《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备案/审批表》;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按季度汇总全部对外捐赠情况,填报《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季报表》,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强化对外捐赠事项的全程监督管控,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管理、项目实施、财务处理、新闻发布等方面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追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确保捐赠财产使用安全、管理高效,督促受赠人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不定期组织抽查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市国资委备案或审批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以及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修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区国资委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津国资财经〔2020〕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