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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10-30 08:40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强化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的财务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引导企业科学、有序地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同时考虑到《办法》接近5年的废止期限,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借鉴其他省市国资委做法,结合天津实际情况,修订了《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主要内容

这次修订,对现行办法作了多处修改,形成了包括总则、捐赠范围、捐赠规模、捐赠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六章二十四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调整:

一是明确捐赠原则、范围与规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43号主席令)作为法律依据;明确适用本办法的监管企业范畴;细化捐赠行为的含义解释,明确与其他行为的边界;缩小捐赠资产的范围,明确无形资产及无法获取市场价值的资产不得用于捐赠;明确捐赠受赠人、受益人的范围,不得是有利益关系的企业及个人;明确除政府规定的抢险救灾、扶贫帮扶、重大活动等特殊事项外,企业要从严管理和控制其他捐赠事项。

二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加企业内部审核要求,明确各部门职责,由经办、财务、法律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监管要求,要求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做好相关财务处理,并在决算中进行说明。

三是对捐赠事项从严管理。纳入年度预算一并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明确除政府规定的抢险救灾、扶贫帮扶、重大活动等特殊事项外,其他捐赠总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其中需履行事后备案的项目金额,由之前按照企业净资产确定,统一调整为200万元以上。对于临时性超预算范围的项目,取消预算调整,改为项目事前审批,加强对超预算捐赠事项的管控。

四是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检查体系。强调企业的财会监督、内部审计主体责任,明确审计重点,督促企业确保捐赠程序合规、发挥捐赠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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