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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管理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3-02 10:34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总书记在国企党建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及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我市国企混改工作提速加力的形势以及完成混改的市管企业越来越多的监管实际需要,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及国有出资人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管理,规范其行权履职行为,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包括十条内容,分别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国有股权代表的基本概念,对国有股权代表的选派原则、管理、考核以及责任追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在派出国有股权代表问题上,明确提出监管企业在议定混改企业公司章程及协议时应予以充分考虑,尤其是拟混改为国有参股企业时,要依法依规争取权利,维护出资人权益,充分考虑维护所投股权安全的保障措施。

在监管企业建立国有股权代表管理机制及管理制度上也提出了比较详细的指导意见,并对相关程序给予了细化明确。同时强调对监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的管理情况将纳入对其年度考核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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