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2009年又对各中央企业下发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进行规范。两个文件印发执行至今,国务院国资委对于无偿划转的转受让双方的主体资格也进行过多次调整,对划转的具体程序、要件等问题提出了很多窗口指导意见。
为更加清晰地规范我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的无偿划转行为,我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结合目前监管的实际情况及无偿划转审批的工作实践,印发了《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于可以无偿划转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对不可以进行无偿划转的情形进行了原则规定;规定了无偿划转需要履行的必要程序,并对可行性研究、划转协议等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市区两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批权限,明确了报批程序以及审核的原则及材料要求;规定了国资监管机构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的要求以及违反办法的罚则;对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可以参照该文件执行的主体资格明确进行了扩展,明确了涉及两类公司之间、上市公司、金融企业、文化企业的无偿划转事项从其相关规定,明确了实物资产(不含房产土地)、知识产权等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