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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及工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1-19 11:50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讲话精神,规范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重要任务,加强外部董事管理,结合市管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经批准可以兼任市管企业外部董事并领取工作补贴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委外部董事薪酬不再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际,董事会工作处、考核分配处、企领一处对原《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2020]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及工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修订过程中,总体把握“外部董事薪酬及工作补贴基本保持原来的标准水平,便于操作执行,体现激励约束”原则。结合工作职责,考核分配处、企领一处主要负责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待遇方面的修订完善,董事会工作处主要负责兼职外部董事工作补贴方面的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完善内容

暂行办法针对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的不同情况,分别明确了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待遇和兼职外部董事工作补贴的标准及发放与管理要求。

总则方面,结合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兼任市管企业外部董事并领取工作补贴的有关规定,将外部董事“薪酬管理”的表述修改为“薪酬及工作补贴管理”,其中专职外部董事领取薪酬,兼职外部董事领取工作补贴;同时对外部董事概念重新进行了界定,其中已退休人员担任外部董事的确定为兼职外部董事。结合我委外部董事薪酬不再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际,将兼职外部董事工作补贴的发放单位由市国资委变更为任职企业。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待遇方面,将专职外部董事基本年薪的标准由“根据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8倍确定”修改为“标准上限为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6倍,每年核定一次”。将专职外部董事绩效年薪的计算办法及核定公式、任期激励收入核定公式进行了简化,较之以前更便于计算和操作。鉴于我委实际管理中专职外部董事不存在候任期等情况,故删除与此对应的内容。

兼职外部董事工作补贴方面,明确兼职外部董事任职期间依据市国资委规定及评价结果领取工作补贴(包括基本工作补贴和考核工作补贴),由任职企业发放;任职两家企业的,由两家任职企业各发放50%;存在特殊情况的,由市国资委指定任职企业发放。基本工作补贴按月发放,考核工作补贴由任职企业接到市国资委外部董事年度履职综合评价结果后一次性发放。个人所得税由任职企业依法为外部董事代扣代缴;取消原会议津贴内容,将其纳入考核工作补贴体现激励约束。

兼职外部董事工作补贴整体水平与原办法规定标准基本持平。

新增加“管理与监督”章节,作为本办法的第四章。本章的主要内容为,外部董事薪酬待遇、工作补贴的具体管理与监督等内容及有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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