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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新区关于加快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8-05 09:21

为引导高新区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加速培育科技型企业,围绕高新区主导产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建设专业化孵化载体。支持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建设运营专业化孵化载体,通过滨海新区认定(备案)后,按实际投资金额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建补贴。

第二条 支持引进知名品牌孵化机构。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孵化机构建设运营孵化载体,达到一定条件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运营团队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孵化载体开展投资业务。鼓励孵化载体使用自有基金投资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每年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孵化载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第四条 鼓励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对当年首次获得认定(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6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孵化载体培育优质企业。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每新增一家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补贴;每新增一家在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孵化载体20万元补贴。

第六条 支持开展毕业企业跟踪服务。凡毕业企业在高新区购地建厂、购买400平方米及以上或租用1000平方米及以上办公(生产)空间的,按照每家毕业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该孵化载体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鼓励孵化载体开展具有市级及以上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对经高新区孵化事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冠以津菁汇品牌的,按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单次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获得活动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吸引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支持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以高新区留创园名义开展留学生项目引进和创业服务工作。支持孵化载体为留学人员企业免费提供办公场地,按照每家企业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载体租金补贴,补贴单价不超过1.5/平方米/天,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鼓励盘活闲置厂房资源。鼓励企业将闲置自有工业厂房申请调剂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调剂比例不超过厂房建筑面积的80%。调剂的孵化器须在高新区孵化事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承诺在3年内通过市级及以上孵化器认定。

第十条 支持对象。支持对象为在高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孵化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依托主体、运营主体。

第十一条 支持原则。为支持高新区创新体系建设,本政策事项不考核相关孵化载体的经济贡献情况。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政策时效。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其中涉及连续三年的政策条款(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可依实际情况延续。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支持,按天津高新区管委会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进行申请。

阅读原文/下载相关附件请前往:http://www.tht.gov.cn/contents/3991/113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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