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建立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
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规范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行为,市国资委于2016年印发《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19号),并于2021年延长有效期。现有效期再次届满,市国资委结合近年来监管实际,对其进行了修订,形成《市国资委关于建立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共12条。主要内容:一是要求监管企业建立公示制度,明确制度应包含内容;二是明确评估项目公示范围、流程、期限、途径、内容;三是明确公示意见处理及再公示的要求。与之前制度相比,本次修订结合日常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实际,进一步明确了需要再公示的情形;提出了监管企业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单位需配合相关国有企业查阅评估资料等。
《通知》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工作,将对资产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