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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1-09 14:16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三量”工作要求,指导督促监管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对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全过程监管,我们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津国资20197号)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626条,包括总则、出租管理、租约管理、监督追责、相关要求、附则。

总则方面,针对企业诉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港口物流仓库堆场及配套设施”等由企业经营的按市场规则组织招租的经营性房产不适用本规定。

出租管理方面,一是针对企业反映的出租底价与市场预期之间存在差异的问题,明确企业在进行出租底价评估时“要向评估机构全面客观介绍拟出租房产土地的实际情况,并请评估机构积极走访周边市场化中介机构,获取可比出租案例,出具评估结果”;二是简化流程,明确了企业可不进行出租底价评估的两种情形;三是明确租金底价调整机制;四是新增“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物对外出租的,需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按比例上缴租金中土地收益部分”。

租约管理方面,一是新增了租金增长机制;二是要求企业建立租金催收制度和预警机制,对对长期拖欠租金的承租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追讨,依法强制解约并收回资产。同时,将承租方情况上报市国资委,经核实后将对该承租方在国资系统进行通报,不允许企业与其新签、续签租约”。

监督追责方面,明确了“监管企业应指导所属企业对出租项目的经营业态、模式等进行分析研判,不得引进与区域产业发展不相符合、环境污染大或存在社会风险的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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