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评估机构选聘及评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规范监管企业评估机构选聘等事项,市国资委于2016年印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管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20号),并于2021年延长该文件有效期。现该文件有效期再次届满,为便于企业掌握执行,我们将其与《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津国资产权〔2014〕104号)有关内容合并,并结合国务院国资委最新制度精神和我市监管实际进行修订,形成《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评估机构选聘及评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共17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监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选聘方式、选聘工作要求;二是要求监管企业建立并定期更新评估机构备选库,监管企业应当与入库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评估机构出现违规情形的处理方式;三是要求监管企业建立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并做好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本次修订引入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中重大评估项目机构选聘、执业质量评价及动态管理相关内容,并对股东权益评估项目和部分资产评估项目的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表进行了细化。
《通知》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企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和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将对提升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