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提高评估备案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国资委于2016年8月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津国资产权〔2016〕18号,以下简称《指引》),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指引》共6章33条,包括总则、备案工作程序、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点、其他报告审核要点、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要点和附则。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履行的备案工作程序,包括初审要求、所需材料、时间要求、审批时限等;二是强调备案管理单位对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等相关专业评估报告的重点审核内容及需关注的事项;三是对境外企业资产评估和估值报告的审核及对中介机构的选聘提出要求。
《指引》的出台,对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求及评估备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将对评估备案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