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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工作评价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6-16 10:58

一、制定背景及拟定情况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近日市政府办公厅《改革市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中有关管好董事会的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董事会规范运行,提升董事会运作效率和水平,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工作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评价董事会所遵循的原则和评价主体。

第二章是评价内容及方式。明确了评价董事会的内容,主要包括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规范性主要评价董事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及依法依规运行等情况;有效性主要评价董事会在重大决策、战略引领、公司管控、风险防范以及审计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发挥情况。对董事会评价的重点及赋分都通过附件《董事会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及要点》表予以体现。包括组织建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建立了相关制度,日常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运行,以及重大决策、战略引领、公司管控、风险防范、内部审计监督等体现董事会运行规范和有效性的评价内容都赋予不同分值体现在具体评价过程中。具体评价内容涉及委内多个业务处室,评价过程中会请相关处室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共同参与。国资委结合日常监管,采取董事会述职、个别谈话、查阅分析资料、多维度测评等方式,根据《董事会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及要点》对企业董事会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会结合工作要求动态调整并及时通知企业,以便其规范开展工作。

第三章是评价程序。明确了国资委对企业董事会评价的具体程序,包括董事会自我评价、企业内部测评、出资人评价的多维度测评和加权计算分值及形成评价意见等几个程序。其中出资人评价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及董事会述职、个别谈话和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对不同维度测评赋予不同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得分,综合分析研判形成董事会评价意见。

第四章是评价结果及运用。董事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并对应不同的分值区间。同时,明确了出现几种特殊情形的董事会直接评价确定为“较差”等次。国资委将根据考核结果向企业董事会进行反馈,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章是附则。明确了区国资机构可以参照并结合实际制定办法、负责解释的部门及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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