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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国有科技型企业分红激励和股权激励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绩效考核处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

各市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根据《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国资委转发三部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企〔2016〕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做好国有科技型企业分红激励和股权激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分红激励和股权激励的重要性

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和股权激励,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式方法,是完善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有益尝试,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有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提质增效。市管企业应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把握政策机遇,有序推进工作落实。

二、引导企业科学制定激励方案

1、适用范围:本通知所指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的企业和市科委认定的科技型企业。

2、摸清科技型企业分配现状。市管企业要对所属国有科技型企业现行分配制度进行梳理。掌握企业营运状况、资产效率、科技人员收入水平等基本信息,科学评价知识价值对企业的贡献程度,深入了解科技人员的实际需求。

3、明确激励政策导向。市管企业要结合“十三五”发展战略规划,优先支持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和股权激励。重点激励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

4、科学选择激励方式。市管企业应当按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收支明确的企业可选择项目分红激励。市管企业应在总结分红激励经验的基础上,稳妥推进股权激励。在分红激励和股权激励起步阶段,同一企业原则上应当以一种方式为主。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

5、合理确定激励水平。要坚持效益导向和增量激励原则,合理确定总体激励水平。要坚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科学把握激励对象激励水平,在健全成果贡献评价方法基础上,适度拉开分配差距。要继续高度重视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的协调性。岗位分红激励应当统筹好与工资总额的关系,避免因实施分红激励出现工资效益不匹配;项目分红激励原则上应当采取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进行,明确激励水平、兑现方式和违约责任等。股权激励应当合理适度,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6、严格考核兑现制度。企业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开展激励。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除企业初创阶段外,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近三年平均增长水平;实施项目分红激励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成本核算,科技成果评估及收益分红等财务管理体系,并严格按照与激励对象约定情况实施激励;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建立相应的考核兑现办法,加强对授予、行权等事项的管理。

三、加强激励机制建设与管理

1、建立分级管理工作机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6〕274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市国资委负责推动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工作。包括政策指导,对市管科技型企业(集团公司)激励方案的审批等。市管企业是实施分红激励和股权激励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激励机制建设、组织实施及规范管理,审批所属国有科技型企业的激励方案等工作。

2、理顺申报、审核和决策程序。(1)申报:企业内部决策机构负责拟定激励方案;履行民主协商程序,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完善激励方案;企业要将激励方案的主要内容与审核单位进行预先沟通;在沟通基础上,按照出资关系分别向市国资委或市管企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见附件)。(2)审核:审核单位要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严格把握激励条件,全面掌握激励方案内容,按规定提出书面审定意见。(3)决策:企业内部决策机构要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书面审定意见发表意见。

3、建立报告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市管企业要认真研究国有科技型企业的分配机制,拟定分红激励和股权激励改革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规范操作。并将实施情况和效果于次年2月底前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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