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管企业:
近年来,通过各级各类审计、财税检查(以下统称审计检查),对市管企业改进基础管理,规范决策程序,增强依法经营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有关精神,更好地发挥审计检查作用,为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各市管企业应当进一步做好审计检查报告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反腐倡廉、整风肃纪的措施,规定之细、落实之严前所未有。从以前市管企业审计检查暴露出的问题看,程序缺失、管理失控、执行不力等问题在一些企业普遍存在,个别问题涉及金额巨大,性质严重,触及法律,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了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当前,国企改革正处在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企业的管理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关乎改革发展的成败。因此,各市管企业应充分认清当前形势和面临的问题,切实提高对审计检查的理解和认识,内、外部监管要逐步形成“一张网”、实现“全覆盖”,主动融入到整风肃纪、反腐倡廉工作体系中去,融入到国企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去。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审计的思维和工作标准,提高“自身免疫力”,牢固树立“没有发现问题不等于没有问题”的理念;要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由“被动治疗”向“主动体检”转变,从事后整改向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转变;要将审计检查关口更加前移,借助“外脑”,强化“内脑”,积极探索利用常态化、动态化、网络化审计检查方式,促进优化升级提质增效。
二、积极配合。各市管企业要积极支持、认真配合审计检查,下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上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在审计检查过程中,各级企业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为审计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统筹协调好相关各方,按照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各类资料。对未能提供的,应当主动说明原因,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推迟或干扰审计检查,不得漏报、虚报或瞒报。企业应依法依规与审计检查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合理表达企业意见。
三、整改到位。各市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查立改;对短时间难以解决的,要落实责任部门,提出整改思路,明确时间节点;对已完成整改的,要加强跟踪问效,保证整改到位。每一次审计检查都是对工作程序和工作成果的检验,企业要以此为契机,举一反三,查找“控制点”,堵住“出血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控体系,强化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及时报告。各市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做好审计检查事项报告工作。本通知所称的审计检查包括各级审计机关和财税部门部署或组织实施的各类专项或延伸审计检查,以及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审计检查事项。
各市管企业向市国资委(财务监督与经济运行处)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报送时间分别是:
(一)审计检查开始前,凡下达审计检查书面通知的,应当在通知下达后的2个工作日内,传真通知的复印件。未下达书面通知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告。
(二)审计检查结束后,应当在收到正式审计检查结论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检查的结论、处理决定、整改要求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汇总上报。
(三)在上报审计检查部门企业整改方案时,应同时报送市国资委。
以上内容应同时抄报监事会。
市国资委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或部署的审计检查,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各项例行及常规性的检查,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不在本通知规定的上报范围内。市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需要报告的审计检查事项,仍按《天津市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津国资财经[2012]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认真总结。各市管企业要定期认真总结本系统各级国有企业发生的各类审计检查事项,集中分析问题的成因和性质,要多从制度建设与执行和追责问效方面查找原因,要以重大问题为导向,对于易发、频发问题,从系统上、根源上查找原因。要提高分析结果的应用性和针对性,加快研究建立审计检查台账,认真剖析典型案例,发挥警示作用,从根本上杜绝“屡查屡犯、亡羊补牢”的被动局面。
在认真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各市管企业要及时组织本系统各级国有企业归纳整理2011年-2013年发生的各类审计检查事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见附件),做好汇总与分类,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市国资委(财务监督与经济运行处),今年发生的按照本通知中第四条要求及时报告。
各市管企业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部署,切实加强组织落实,对审计检查事项涉及多个工作部门的,要做好统筹组织协调,明确报告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加强日常工作指导,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工作,对故意漏报或瞒报的,要在全市国资系统给予通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