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资法规〔2017〕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部分事项作出如下调整:
一、对“审核、核准、事前备案、决定事项”清单部分事项进行修改
(一)将“年度投资计划和中期调整计划备案”监管事项调整为“列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防控‘重点关注’类企业清单的市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核准”与“未列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防控‘重点关注’类企业清单的市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事前备案”监管事项,并修改具体内容。
(二)取消“非主业、境外和计划外投资项目核准”监管事项,由市管企业自主决策。
(三)调整“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监管事项的具体内容。
二、对“事后备案、报告事项”清单部分事项进行修改
(一)将“年度和年中投资报告备案”监管事项调整为“年度投资报告备案”监管事项,并修改具体内容。
(二)增加“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备案”、“计划外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备案”、“重大投资项目的重大调整情况报告”等监管事项。
具体修改情况见附件。
2017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