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详细内容
《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2〕40号)解读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3-03 15:12

2012年4月,市国资委印发施行《天津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12〕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该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市国资委结合实际,于2012年5月印发《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2〕40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进一步强调了规范我市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各市管企业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各市管企业应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

《通知》还重点针对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中的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全面摸清核实“家底”、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序衔接、规范评估机构选聘、完善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加强监督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