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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的政策依据及审核要点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3-03-21 00:00

一、以下国有产权转让事项需报经市国资委审批:

(一) 市管企业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

(二)市管企业的子企业及以下企业涉及国有资本变动

的重大事项由市管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市管企业及下属各级企业的国有产权场外协议转让

二、所依据的政策文件:

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文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天津市国资委制定及转发的文件有: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04}5号)

《关于加强委托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若干意见》(津国资委托{2009}4号)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津国资法规{2009}5号)

以上文件规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级次、适用范围及交易场所等内容。

三、产权转让流程:

在资产评估备案之后进场挂牌之前进行转让审批。

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审核要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充分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制定转让方案,重点审核产权转让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损害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受让方条件的设置等文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结合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 ,提出

必要的受让条件,不能具有明确的指向性。

五、注意事项:

转让价款不能有事先扣除项目;原有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应披露;管理层参与受让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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