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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及附件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06-21 00:00
各市管企业:

为做好我市市管企业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企一〔201110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收益权的具体体现。各市管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组织落实,严格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向市国资委申报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并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和准确。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应交利润和国有股股利、股息。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依据本《通知》中规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上交应交利润;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国家股分配股利、股息。

(一)市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我市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

1、应交利润基数按照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的余额填报;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填报。

2、以前年度亏损,按照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期初盈余公积金抵补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后的金额填报。

3、当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统一按照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后余额的10%填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当年净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按零填报。

4、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与上年期末未分配利润发生变化的,应逐项说明变化的原因和金额。

5、根据《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津政发〔201054号)中“在“十二五”期间,上缴比例原则上每年递增一个百分点”的要求,2011年度,我市确定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为11%

(二)市管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后,形成书面决议。

三、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数据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201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为基础。

四、各市管企业应于 2012731日前 ,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和申报表一式2份(附电子文档)报送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同时抄送市财政局企业一处。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必须由市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必须由市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主要内容为2011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的依据和结果。201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及审计报告随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一起上报。

(三)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数据均以万元为金额单位。

(四)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可在天津市国资委官方网站(www.tjsa.gov.cn)重要通知栏下载。

各市管企业在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同时,应切实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利润分配事项的管理,积极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好出资人收益权。

联系人:孙志成 83607740 sunzhicheng@tjsa.gov.cn

83609679 chenzhi@tjsa.gov.cn

附件:1、天津市市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缴利润)申报表

2、天津市市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

申报表

二○ 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国资监管△ 企业 收益 申报 通知

(共印70)

天津市国资委办公室 20 12 6 21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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