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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做好市管企业2013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08-12 00:00

各市管企业:

  根据《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企一〔2011〕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市管企业2013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各市管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按照《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向市国资委申报,并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

  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缴利润按照上缴利润基数乘以2013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申报(附件1)。所有财务数据须以经中介机构审计、且通过市国资委年度决算的2013年合并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计算填报:

  (一)上缴利润基数,是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期初留存收益负数和当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的余额;上缴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填报;

  (二)期初留存收益负数,是指期初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相抵后,仍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

  (三)当年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余额的10%计算;当年净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按零计算;

  (四)2013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为13%

  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申报2013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前,应将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书面征求市国资委意见,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附件2)。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当于2014年8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申报;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申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及附表(含电子文档)一式3份(报市国资委2份,抄送市财政局企业一处1份)。具体要求如下:

  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须由法人代表签发,主要内容为2013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依据和结果。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

  (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不得手填,责任人员签章处须签字、盖章,所有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五、各市管企业应在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机制,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管理与监督,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本通知内容及相关表格请登录市国资委网站下载。

  附件:

     

 (联系人:市国资委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孙志成;

联系电话 : 83607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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