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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2〕39号)解读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3-03 15:33

2012年4月2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第114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都应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分为五章二十六条,分别对产权登记类型、产权登记程序、产权登记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市国资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于2012年5月17日印发《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将《暂行办法》予以转发,要求各市管企业、区县国资委和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暂行办法》和《通知》的印发,将对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我市国有企业产权状况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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