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市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国资委于2016年8月印发《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19号,以下简称《公示制度》),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示制度》对市管企业及所属企业需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内容、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公示制度》还对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国有企业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公示方式做出单独要求。
《公示制度》的出台,将对依法保障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