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详细内容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1-23 08:55

为压实监管企业采购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国企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制定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监管企业及各级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子企业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全流程工作作出系统性规范,推动企业采购管理革新,全面提升国企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指导意见》衔接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结合天津国资监管实际,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指导意见》科学划定采购方式适用边界,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健全完善采购执行和评审专家机制,构建全流程合规管控体系推动采购活动公开透明。对于法定必须招标项目企业须严格执行杜绝规避公开招标行为,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等科学确定是否招标;明确询比、竞价、谈判、直接采购四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定义与适用条件,对于集团内围绕核心主业配套采购确需直接采购的,需履行决策备案程序要求企业充分利用天津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数智化手段广泛寻源比价,建立供应商全生命周期评价与分级管理体系,探索企业间供应商信息共享;完善采购执行与评审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做到采购交易全程留痕,评审环节坚持保密公平、公正原则,同时探索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共建评审专家库,提升专家履职能力;企业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以上项目原则上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公开实施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 50 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线上全流程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10 万元(含)以上的,应将相关信息同步至天津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指导意见》多措并举推动采购管理提质增效,兼顾数智化升级、规模效益与创新支撑、社会责任落地。在数智化升级方面,深化电子采购系统应用逐步实现多平台数据互联互通,采购数据通过阳光采购平台统一纳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大力推广平台电子商城鼓励企业将标准工业品等通过阳光采购平台电子商城进行采购。在提升规模效益方面,汇聚国资采购规模,积极推行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在创新支撑方面,发挥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对创新产品和服务、首台(套)装备等可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方式,不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明确要求企业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参与采购,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落实乡村振兴等政策性采购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地区等区域产品及残疾人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或服务,彰显国企社会责任。

为确保《指导意见》落地见效,市国资委从组织保障、制度建设、监督落实、平台服务等多方面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实施保障。一是加强组织保障,要求各监管企业强化组织领导,优化完善机构设置,建立采购管理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推动采购管理向供应链管理转型升级,保障主体责任落实二是健全制度体系,要求各监管企业抓紧制定或修订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采购全流程操作程序和管控要点,强化采购结算和资金管理,防范财务和廉洁风险。三是抓好监督落实,市国资委将依托企业采购在线监管平台实施穿透式监管,对采购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督”机制。四是强化平台服务,要求天津阳光采购平台健全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商业保密机制,助力企业高效开展采购在线交易,依法合规做好采购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和汇聚。

下一步,市国资委将加强政策宣贯,指导各监管企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指导意见》,及时总结实施经验优化完善相关政策,推动我市国企采购管理规范化、数智化发展,为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筑牢保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