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市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27号令要求,结合市管企业实际情况,于2012年4月23日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12〕34号),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企业,明确要求市管企业应当完善境外企业治理结构,强化境外企业章程管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
《暂行办法》共二十条,分别对市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管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变动、交易方式、发行股票、资产重组、制度建设、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做出规定。
《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起到重要作用。市国资委将督促市管企业严格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