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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文章来源: 产权处 发布时间:2021-10-13 11:15


2016年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企业范围以及国有资产交易的具体监管要求。32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32号令,规范我市国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结合我市实际,于2016年9月29日印发《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于2021年9月底失效。

考虑24号文是对我委监管企业贯彻落实32号令的具体要求,执行至今,国企改革及国资监管发生了很多新变化,因此,对照“真监管”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24号文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补充,以《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1〕16号,以下简称《通知》)重新印发执行,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

《通知》共分为二十条,立足目前监管实际,以“管得住、管得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国有资产交易管理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框架中的重要环节,提高对市管、委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可控性,明确条款的针对性,体现具体事项的严谨性、可操作性,加强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强化跟踪落实,同时对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统计和监管提出要求,提升动态监管水平。

《通知》一是进一步明确对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的要求。二是进一步规范挂牌交易事项。三是抓好审批决策事项落实。四是借助“智慧国资”系统加强国有资产交易动态监管。五是压实市管、委管企业主体责任。六是加强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此外,结合实际情况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产权管理权限,将原24号文适用范围和相关表述,由“市管企业”相应调整为“市管、委管企业”,并明确受托监管金融企业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知》对24号文的修订,为我市国有企业进一步规范执行32号令提供了明确、细化的依据,对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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